1、目的
為內部員工、外部供應商或服務商(利益相關方)等投訴公司管理人員行為不當,違反勞工權益,違反環境保護,違反商業道德行為,或公司管理有誤而提供一種渠道和方法,以及公司管理層對員工投訴/申訴之處理辦法而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外部供應商(利益相關方)、內部員工的投訴/申訴和管理層對投訴/申訴問題的分析與處理。
3、工作職責
3.1員工代表、行政/財務部負責接受員工、外部供應商(利益相關方)的咨詢、質疑與投訴;
3.2管理層(主管級以上人員)負責對外部供應商(利益相關方)、員工或員工代表投訴、質疑的處理。
4、工作程序
4.1員工、外部供應商(利益相關方)申訴要求
4.1.1保證員工代表在任何環境中都能夠接觸到工人,了解他們的需求和在工作中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相互溝通;
4.1.2工廠為組織會議的員工代表或員工提供場地和時間上的方便;
4.1.3尊重員工代表和提出報告、投訴、建議及意見書的員工,絕不實施打擊報復及歧視政策。
4.2投訴渠道
4.2.1外部供應商(利益相關方)、員工對組長、管理人員安排不當或行為粗魯等可直接向員工代表、部門主管或經理申訴;
4.2.2外部供應商(利益相關方)、員工對主管有意見可直接向經理、總經理投訴;
4.2.3各類投訴、建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本部門直接領導或者行政/財務部門反映,因申訴內容涉及直接領導的,可以越級申訴;部門內部日常工作事務糾紛由部門負責裁決,較重要問題由經理負責裁決;投訴方在二個工作日內得不到明確答復或答復處理依據與事實出入較大,而又無法進行良好溝通時,可直接投訴到更高級領導;
4.2.4跨部門糾紛,一般問題由行政/財務部協調,重大問題行政/財務部無法協調的,報總經理裁決;對于行政/財務部的處理不認同的投訴可直接向總經理或管理者代表投訴;
4.2.5員工對公司政(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社會責任等)策,如待遇、福利、晉升、工資、加班時間、工資發放、違反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違反商業道德行為(如反腐敗、信息安全等)等問題不滿,可向員工代表反映,員工代表與社會責任管理者代表、總經理協商,如達不成協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投訴。
4.2.6外部供應商(以及利益相關方)對公司的違反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違反商業道德行為的舉報,可以投訴到公司行政/財務部與社會責任管理者代表、總經理協商,如達不成協議,可向相關政府部門舉報。
4.3投訴方法
4.3.1各類投訴,應將涉及人物、時間、地點、情節寫明,需要時并能夠協助調查;所有的投訴舉報人簽署真名,也可以匿名舉報,對冒署他人姓名者,一經查實,一律按“獎懲制度”處理。公司對簽署真名者實際保密制度,絕不實施打擊報復及歧視政策;
4.3.2員工可視其情況之重要性選擇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員工代表、公司管理層、總經理或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投訴;
4.3.3員工代表或員工、外部供應商(利益相關方)也可將投訴內容投放于廠內意見箱中,總經理在接獲投訴信件時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并通知投訴人。
4.3.4公布投訴聯系方式,并網站和公司看板展示:
舉報聯系人:沈云煒
郵箱:6105589@163.com
電話:18931485577
4.4處理方法
4.4.1各級管理層接到員工或員工代表投訴后,及時與員工或員工代表溝通,盡快解決員工或員工代表投訴之問題.若不能及時解決,也須于兩個工作日內向員工或員工代表解釋清楚,以免引起雙方誤解;
4.4.2申訴屬實,責成原處理部門重新處理,撤消或修改原處理方案,并按原通報范圍進行通報;
4.4.3申訴舉報屬實,則根據投訴人的意愿予以保密,并按合理化建議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4.4.4投訴或舉報不實或不完全屬實,但投訴人或舉報人并無惡意的,則由投訴處理部門向當事人雙方作出適當說明;
4.4.5對于無中生有、造謠生非,擾亂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反映人,一經查實予以警告以上處分,嚴重者予以辭退。
4.5申訴與受理管理
4.5.1對于員工或員工代表或社會責任管理代表反映的事項要認真、細致調查,處理應客觀,實事求是,不可帶個人偏見;
4.5.2對于投訴信件或電子郵件等,應專項管理,并做好保密工作,投訴信件保存一年方可銷毀;
4.5.3對于各類投訴,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外傳或外泄,否則,給予記過處分并調離工作崗位,嚴重的,予以辭退。
4.5.4每年年度的管理評審針對《員工投訴清單匯總表》輸出的改進,進行總結。
4.6 本程序主責部門,至少每年對本程序進行一次有效性評估,如需變更,按照《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規定進行變更,并保